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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通过住商交易须知
一、查询所有委托住商不动产物件资料:
当您初次与住商不动产接洽时,可由卖方承办人提供最新之住商不动产物件资料或通过住商不动产网站查询相关物件资料。
二、签订专任委托书保障卖方权益:
您的房屋委托出售时,我们将与您签订居间合同(出售),专任委托住商出售您的房屋。
居间合同(出售)上记载房屋地址、房屋状况(包括建物面积、使用类别等)、付款方式、附赠设备、委托总价、委托期限、您与住商不动产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中介服务内容及服务费用等)。
三、专任委托后,中介方提供相关服务:
您的物件委托后,卖方经纪人为善尽责任,将提供下列之一或全部服务(注:委托物件在委托后一星期内成交者,由于时间短促,恕中介方无法提供下列全部服务):
1、电脑登记:受托后三个工作日内物件资料输入电脑,并进行各店电脑物件交流,立即展开销售工作。
2、电脑配对:就买卖双方相关资料进行电脑配对。
3、现场估价:七天内对房屋现场进行估价或拍照等收集资料行为,并制作店头销售资料。
4、物件展示:展示房屋物件于该店或其他住商不动产营业店。
5、媒体推广:每月制作物件快报或报纸广告或海报,增加物件曝光率,积极促进成交。
6、带看客户:积极联系客户带看该房屋。
四、委托期内委托内容之变更
于委托期间,如因确实需要,经卖方本人同意可调低委托总价或延长委托期限等相关居间合同中的内容,本公司的卖方经纪人将以合同内容变更书作为确认,并于一个工作日内输入电脑,更新委托内容。
五、卖方承办人之变更
于委托期内如因卖方承办人未能善尽上述服务项目时,您可电话通知或用文字形式通知其所属店长或住商不动产总部,由中介方立即予以改进。
如卖方承办人调换或离职时,中介方应指定新任卖方承办人继续服务,并负责通知卖方。
六、中介业务报告
卖方承办人于委托期内会寄发或送达中介业务报告给卖方。该报告中会有广告活动的经过、带看客户的情形、出价的状况及卖方承办人的建议。若因邮政问题未能寄达,请电恰该店店长。
七、确认买方购买意向
当买方中意您的物件后,须填写居间合同(购买),确定购买意向,表明其意愿以多少价金及付款条件来购买,且须支付出价意向金。上述购买意向书,须由买方承办人转交卖方承办人送达卖方,表示其购买诚意。
(一)当买方所填写之居间合同(购买)出价条件符合卖方所委托之价额及付款条件相符时,居间活动即属完成,卖方须于中介方通知后 3 天内前往住商不动产签约中心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当买方出价条件未达到卖方委托价或付款条件不符,买方经纪人将视状况请其填写购买意向书,并收取出价意向金。不论购买意向书数量多寡,卖方本人有权于收到所有之购买意向书,选择出售与否或条件变更之参考。
卖方本人如于购买意向书中选择最佳者出售时,则由中介方将该意向金转交卖方,同时该意向金转为买方的定金,再由卖方经纪人约定买卖双方签约日期,若不愿出售,卖方即可考虑是否降委托价。
八、房地产买卖合同之签订
中介方指定专业法务人员拟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由中介方协助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九、买方反悔不买时
买方于卖方同意出售后,有反悔不买或其他行为致无法签订买卖合同时,买方所支付之实际出价意向金,除1/2作为中介方服务费并开立发票予买方外,另1/2应交付卖方作为买方违约之赔偿,卖方并需开立发票或收据予买方。
十、卖方反悔不卖时
当卖方同意以买方欲购价格及付款方式出售后,又反悔不卖或其他行为致无法完成签订买卖合同时,须支付中介方委托价之 2.5% 作为违约金,同时双倍返还买方其已收定金。
十一、后续服务
买卖双方在住商不动产签约中心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签约中心继续提供有关查询、评估、贷款、产权过户、领产证等一系列后续服务。
十二、交房
卖方应保证房屋现有设备能正常使用,无损坏或漏水情况,如有问题应负责维修好方可交房。双方还须就房屋内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等进行交接并将房屋的钥匙交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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